首页
>> 在线服务 >> 便民服务 >> 业务专栏 >> 就业创业

视力保护色:
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2015-08-25 15:10:19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字体:[ ]

1、失业人员可享受免费就业指导服务,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可在市内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2、登记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有创业愿望的失业人员还可参加国际劳工部推荐的SIYB创业培训。

  3、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政策的扶持,对于已进行经营且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4、登记失业人员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可享受每年8000元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5、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6、对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中养老和医疗两项保险的可按已缴费部分的2/3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7、登记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可享受就业援助制度,《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人员、残疾失业人员、领取低保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农业户口等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对于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在不突破我市公益性岗位控制数的情况下,可推荐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中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险种单位缴纳部分也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于其他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享受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补贴,促进企业吸纳更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编辑:)
【打印本页】【我要纠错】【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指南2015-08-25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理指南2015-08-25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