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员认定范围: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的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可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
二、认定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可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1)《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 (4)证明人员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须提供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记载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证明; ②零就业家庭须提供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县级,下同)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县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③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须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须提供毕业证。 (5)申请人当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 (6)税务登记证; (7)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申请人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对象; (2)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 (3)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纪录; (4)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已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的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不再认定)。 经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通过劳动就业信息系统打印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完成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