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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须知

2015-08-25 14:59:37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领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城镇户口的已办理求职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缴费义务已满一年的。

   二、办事流程:

1、参保人员将完整的申报资料报送征缴科。

2、征缴科审核后,对于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人员,由征缴科将完整的申报资料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资料移交给审核科,对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人员由征缴科将其申报资料退回参保人员。

3、审核科核定其失业金领取月数及待遇金额。

   三、受理时间:失业人员持申报资料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局事业局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失业登记表2张(在征缴科领取并填写);

4、求职登记表及失业证(复印件)(在劳动就业办办理);

5、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由原单位填写盖章并经社保局征缴科确认缴费记录);

6、其它相关资料(个人档案等)。

   五、对于符合领取失业失业金的人员,于次月20日后到待遇审核科领取失业金存折。

   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4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5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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