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2013年,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提出:“对扎根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专科、中专学历,基层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013年,我省组织开展了首次全省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一批长期扎根基层、做出贡献,取得工作实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了基层副高级任职资格,有效拓展了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对于调动全省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文件出台目的
全省首次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开展后,为全面掌握此项工作在基层的反响,我们专门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评估,系统收集整理了全省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广大基层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反映较为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的评价,但在全省首次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认定工作中,部分市州存在以在基层工作时间为评审认定的主要指标,对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考核较少的问题,导致职称在引导和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方面的重要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334号文件是在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大全省人才队伍建设的大背景下出台的一个相对宏观的政策文件,对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把握过宽、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由于部分市州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把握过宽、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一部分取得相应学历、达到在基层工作相应年限,任中级职务满2年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申报认定,取得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在具体工作中工作实绩不突出、没有在本部门和单位发挥应有的示范带头作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他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针对评估掌握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省厅专技处、工资处、事业处赴全省5个市州、部分县乡开展了深入调研,在全面总结去年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经反复研究,印发了《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从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的含义、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取得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后续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专门设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岗,解决取得基层职称人员的聘用问题。2015年度全省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认定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文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
三、关于要求2014年度申报认定人员补充材料有关问题
由于首次全省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结束后,我厅陆续收到大量来自全省各地、各单位以及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集中反映部分市州在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中,以申报人员在基层工作时间为主要指标,对业绩能力、学术水平以及实际贡献等方面考核较少,导致部分工作业绩不突出、没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专技人员通过熬年头取得了副高资格,降低了职称含金量,挫伤了踏实努力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针对这一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认定工作,既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政策导向,又强调申报认定对业绩和能力的相关要求,切实发挥申报认定工作在激励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建功立业的正确导向作用,确保申报认定工作持续健康推进,因此,在总结去年工作成功经验基础上,我们要求对全省2014年度申报认定基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一律补充业绩贡献材料和学术成果后再由各市州组建专门评审认定委员会,按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程序开展评审认定工作。
四、关于小学副高职称认定问题
1986年,国家开始建立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小学教师职称最高只能晋升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国家职称体系设置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07年,原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7〕87号),增设“小学中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此项工作为我省自行组织开展,是拓展广大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鼓励小学教师且带有荣誉性质的技术称谓。
2011年9月,国家人社部、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我省作为全国扩大试点范围的省份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原我省自行开展的“小学中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全面停止。根据两部安排,我省于2011年12月在遵义市、黔西南州正式启动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经报人社部、教育部批准,试点地区部分小学教师取得了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2012年,试点改革工作结束,按照试点工作安排,需待国家正式改革方案出台后方能全面推开。因此,在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复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前,我省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评审工作暂不能开展。
鉴于我省基层小学教师人数较多,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的实际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好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文件精神,确保国家正式开展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后,尽快启动我省基层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的申报认定工作,使全省广大基层小学教师能够及时享受334号文件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政策,2014年9月,我省提前开展了基层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地组织基层小学教师报送了相关申报认定材料。在此期间,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分别多次向人社部、教育部专题咨询改革方案出台时间,并于2014年7月专门联合上报了专题汇报材料,向人社部、教育部反映全省广大基层小学教师对尽快开展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强烈诉求,人社部、教育部明确答复此项工作已由两部联合上报国务院,需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方能组织实施。
由于上述情况,此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带来了一定程度矛盾,一方面大量基层申报人员反映各地已收费但一直未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另一方面,国务院正式批复的时间省里无法掌控。有鉴于此,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规范推进,全省2014年度申报认定小学副高级资格的申报材料、申报费用全部退还申报人员,待国家正式颁布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方案并在小学设立副高岗位后,再组织及时开展相关申报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