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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5-01-28 09:33:09信息来源: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市人社通〔2015〕25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组织人事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00号)和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1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全市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市、县两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注重考核“德”、“绩”,突出考核工作实绩,以考核对象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按照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特点,推行分层分类考核,重点考核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所产生的效益和效果。

  (二)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侧重考核其对本科(室)业务的熟悉程度、集体观念及协作精神、承担任务的数量及难度、能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和工作成效等。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应侧重考核其对本职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态度及敬业精神、承担工作的数量及难度,完成工作的质量、效率及效果等。

  (三)机关(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机关(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考核采取量化测评方式进行,量化测评实行百分制,计分权重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占40%、中层领导干部占35%、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占25%。未列入领导班子成员的其他市委管理干部计入中层领导干部测评层次。对部门(单位)人数不足10人的可结合实际制定测评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可参照以上方式进行测评。

  四、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核定

  (一)机关(参公单位)

  1.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本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全省“5个100工程”综合性考核排名前30位的单位,在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到20%;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创先争优奖的部门(单位),“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按20%确定。本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占本机关“优秀”等次比例。乡镇机关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在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5%,提高后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2.实行分层分类评选“优秀”等次人选。为调动机关单位不同职级层次公务员积极性,努力营造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创先争优氛围,提高评先选优的科学性,机关“优秀”等次名额应按照中层领导职务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中层领导职务副职、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等类别层次,进行分类考评推选。对部门(单位)人数不足10人的可结合实际进行评选。

  (二)事业单位

  1.考核评优比例以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为基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控制在15%以内,本年度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按管理权限报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可控制在18%以内。本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乡镇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在规定比例基础上提高5%,提高后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

  2.事业单位评先选优方式可参照机关单位实行分层分类方式考核推选。如正副科级管理岗位、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等。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全市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注重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依法及时兑现考核结果。机关(参公单位)要切实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选拔任用、培训教育、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评先选优、正常晋升工资及兑现年度绩效工资待遇、单位岗位聘用、调整、续聘、解聘、培训以及岗位职务等级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二)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安顺市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及其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安市办通字〔2010〕3号)的规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兑现相应奖励,切实发挥年度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

  (三)2013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无故未参加离岗学习或参加离岗学习经考试不合格的人员,2014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合格)等次;2013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无故未参加离岗学习或参加离岗学习经考试不合格的人员,2014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时间安排

  2014年度考核工作从2015年1月31日开始, 2015年3月15日结束。

  (一)领取考核资料。市直各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携带本单位2014年12月份经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的工资花名册于2015年1月31日至2月26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任免奖惩科领取《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审核及备案。市直各机关单位(参公单位)于2015年2月1日至3月15日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备案表》、《年度考核汇总表》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直事业单位的考核有关表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各县、自治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本地机关及事业单位考核汇总表、评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考核的几点要求

  (一)市、县两级党委管理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安组通〔2013〕3号的规定进行。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市委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相关材料按要求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实行统一派驻管理派驻在市直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市纪委(市监察局)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组织实施,按本通知办理。

  (三)在安挂职的中央和省外挂职干部,参加挂职单位的年度考核,由挂职单位(党组)提出考核等次评定初步建议,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优秀等次不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指标;市内选派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满半年的干部,在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向派出单位提供挂职干部表现材料,作为挂职干部在派出单位参加年度考核、评定考核等次的依据。 

  (四) 首次参加工作的新录(聘)用人员,1至11月份下文录(聘)用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12月份下文录(聘)用的,当年不参加考核,次年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曾有工作经历并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工龄、且考核年度内有半年及以上工作经历的新录(聘)用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按规定评定考核等次。

  (五)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在考核过程中,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决不能避实就虚,避重就轻,避难就易,应付差事,走过场。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开展或未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事业单位,并统筹开展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七)年度考核的相关表格可在安顺党建网(www.asdj.gov.cn)、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gz.hrss.gov.cn/gzas)网站下载。

      

                                     2015年1月27日

                                  (市委组织部联系科室:干部一科;电话:3328206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科室:考奖科;联系电话:33282366)

  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附件2: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表

  附件3: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附件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附件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表

  附件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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