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准确把握全市社会保险参保情况,不断提高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以及人社部对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是社会保险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指依托基层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以村(社区)为单位,通过开展入户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以户籍人口为主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将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人群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切实维护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权益,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参保人群全覆盖。 第三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未参保人员参保,促进未参齐险种人员参齐险种,促进断保人员接续参保;实现对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告知;积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数据大应用。 第四条 全民参保登记范围对象:以全市户籍人口为主,兼顾外地来安顺常住人员及本市尚未进行户籍登记的新生儿。 第五条 全民参保登记由各县(区、管委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乡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管理,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委员会”)协助办理,实行按就业地或户籍地进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查询、统计分析等环节。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民参保登记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动态管理参保信息;与公安、卫计等部门沟通协调,共享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基础信息,加强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编制、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分析统计数据;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参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利用部省联网平台,完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上报工作。 县、区(管委会)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全民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及维护工作,并对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的全民参保登记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负责登记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和信息变更登记的初审、维护工作;负责全民参保登记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宣传等工作。 行政村和街道、社区委员会负责入户调查登记工作,收集、上报参保登记资料;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并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宣传与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建立市级集中管理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一)市级经办机构从现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批量采集已参保人员登记所需的信息。 (二)市级经办机构与公安、卫计等部门协调,将已参保人员与公安、卫计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并采集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未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 (三)将已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和比对后的未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汇总后生成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市、县、区(管委会)、乡镇(社区)联网共用。 第八条 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一)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从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中,生成本辖区内人员的《安顺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下发各行政村和街道、社区委员会。村社委员会进行入户核对登记,重点是对未参保人员进行调查,对登记信息不完整的逐项采集完善,了解未参保原因并动员其参保。 (二)村社委员会将经入户调查核对后的《登记表》进行整理,并对《登记表》中新采集的信息,收集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乡镇人社服务中心;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负责将《登记表》新采集的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 对原已有的登记信息需变更的,应按变更登记相关程序进行维护。 第九条 新增人员参保登记。 当发生人员跨市迁入户籍、常住人口新增、新生儿时,按以下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一)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新增职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写《登记表》,参保地经办机构将《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对用人单位新增登记人数较多的,可办理批量登记。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人或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户籍地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并填写《登记表》,由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将《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三)市级经办机构应与公安、卫计等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机制,将新采集的未参保人员登记所需信息在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中进行动态更新,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和村社委员会按本规程第六条办理参保登记。 第十条 发放社会保障卡。 (一)办理全民参保登记后,经办机构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障卡;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先为其编定社保业务编号,待其参保后再制发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由个人保管。在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就业、再就业等事项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卡。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参保登记人员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变更。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修改“姓名”、“性别”、“民族”、“国籍”、“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等信息的,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审核无误后予以修改维护。 (二)修改“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户籍性质”、“社保卡账号”的,乡镇(社区)人社服务中心凭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或资料,对变更内容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报县、区(管委会)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县、区(管委会)经办机构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批,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信息的变更维护。 第十二条 参保登记人员新增参保(含新增险种)、中断参保、接续参保、转移参保、终止参保等参保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数据库中参保信息,及时维护更新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参保状态。 第四章 统计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查询。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可对辖区内所有参保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生成人员参保明细数据表。 第十四条 数据统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定期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的数据进行统计,生成相关报表及对应人员明细数据表。 第十五条 数据分析。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统计报表结果进行分析,对未参保的,通过入户调查了解,进行政策宣传动员其参保;对已参保但未参齐险种的,按规定要求其参齐险种;对已参保但中断参保的,引导并激励其接续参保。还可将统计报表结果作为下达参保扩面目标任务的依据。 第五章 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全民参保登记系统权限管理制度,明确市、县、区(管委会)、乡镇各级职责和系统使用权限。各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划分岗位角色,建立或注销用户信息,分配或更改用户权限。系统内所有用户信息实行实名制,在变换岗位后,应及时调整权限,不得随意增加系统操作权限。系统管理人员不得拥有使用系统业务经办功能的权限,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越过软件管理平台使用系统数据。 第十七条 建立全民参保登记系统数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机构、人员数据使用、保管、维护、查询需遵守相关规定及应履行的职责。数据维护须按照专人负责,权责清晰,更新有据,及时有效的原则进行。在信息录入、变更时,坚持数据维护的审批制度,应具有相应的书面依据,做到系统数据记载与书面依据完全一致。所有查询及统计数据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部门泄露。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保管好个人的操作密码,并适时修改个人操作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他人使用系统权限,且无法明确具体操作人的,一切责任由该用户名工作人员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规定(试行)》管理全民参保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顺市全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