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法律及地方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对社会稳定当事人权益等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和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局综合法规科备案。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适用听证程序处罚的 “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有第(一)项规定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没有第(一)项规定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有罚款最高限额规定,罚款数额达到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且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四)对公民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 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局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局综合法规科报送备案。 第八条局综合法规科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 (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九条局综合法规科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执法科室(单位)应积极配合,查明情况。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诉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一条局综合法规科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科室(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科室(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8.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二条局综合法规科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顺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应当建议报送备案的科室(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相关科室(单位)未按本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局综合法规科通知其限期报送。报送情况作为年终对相关科室(单位)相关人员评先选优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